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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关系三则3

罗索客 发布于 2009-02-26 16:01 点击:次 
近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图维广告:须为试用期员工住院“埋单” 【案例回放】 8月中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须承担史先生近1万5千元的医疗费用。2007年4月9日,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后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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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图维广告:须为试用期员工住院“埋单”
【案例回放】 8月中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须承担史先生近1万5千元的医疗费用。2007年4月9日,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后到公司上班。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就在史先生住院这天,图维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款。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因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史先生与图维公司产生了纠纷。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劳动者医保帐户尚未启用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解读】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但是按照目前缴纳社保费的操作流程,单位在5日至25日期间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于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史先生是4月9日供职,那么图维公司应在5月9日之前为史先生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现公司在5月24日为史先生办理社保缴费登记,虽然超过规定的缴费登记期限,但依照上述社保缴费操作流程的规定,公司在5月25日之前办理缴费登记,医疗帐户将在6月份启用,这个流程决定了史先生不能在5月份患病期间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本案的判决是从审判实践层面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者医保帐户尚未启用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情况,确立了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操作规则,即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行为,即便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须承担劳动关系建立至医保帐户启用这一时间段内,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医疗费损失。

先达国际货运:被开员工拿着录音上法庭
【案例回放】 8月初,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案时,何女士拿出录有公司“违法”内容的录音讨要自己的工资以及相关劳动收入。4月16日,公司口头告知与她解除合同。4月21日,何女士对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就辞退一事交涉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可以证明公司强行扣留何女士的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一系列相关事实。最终,何女士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给何女士经济赔偿金2000元。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何女士的录音能否成为案件审理的有效证据?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出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认为,这条规定批判继承了《批复》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合理内涵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或者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据此,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就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上海某建材公司:员工辞职才发年终奖?
【案例回放】 8月中旬,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一营业员离职当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共计10430元。1月18日,公司口头辞退了这位员工。财务拿着已经写好的07年年终奖付款凭单找到她,告诉她递交辞职信后才能领取该笔奖金。她予以拒绝,但是保留了该份单据。因公司后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今年5月她将公司告上法院。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建材公司为何须向该员工发放年终奖?
【法律解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尽管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建材公司随意辞退员工是错误的,规定员工不写辞职信就取消年终奖则是错上加错。这里提醒劳动者注意,遇到类似情况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千万不要写什么辞职信,否则可能会既被非法剥夺就业岗位,同时失去经济补偿的权利。

德易生物:跨越新法临界线,经济补偿分段算
【案例回放】 8月初,北京一中院首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去年11月,彭某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至今年1月。今年2月,德易公司认为彭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6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德易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偿彭某3600余元。德易公司认为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有误,申请一中院撤销。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为什么北京德易的撤销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彭某的经济补偿金,从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应参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计算,即工作每满1年,经济补偿金按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上海的读者应当注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上海的地方规定,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没有经济补偿。由于劳动仲裁庭对此案的裁决,忽略了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考虑当事人在每个阶段的平均工资问题,而只考虑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个月的工资,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按照第47条、48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起诉,不过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等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法院撤销裁决后,双方都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再次仲裁。

南京某化工厂:离职职工查出职业病也得管
【案例回放】 今年6月,南京市劳动保障部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起职业病案例表示,劳动者被诊断患为职业病,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否则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南京市民黄祥3年前在南京江宁区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不久前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祥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已离职为由拒绝。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为什么企业要对查处职业病的离职职工负责?
【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使具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一般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外,还首次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

(iw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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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 作者:iw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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