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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再释独身女子生育权 “独身妈妈”仍可结婚

罗索客 发布于 2002-11-20 08:30 点击:次 
2002年11月20日04: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彭冰 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今天明确表示,不能因为给予了独身女性生育权,就剥夺其结婚权。“如果‘独身妈妈’此后想结婚,而男方又没有子女,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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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0日04: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彭冰

  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今天明确表示,不能因为给予了独身女性生育权,就剥夺其结婚权。“如果‘独身妈妈’此后想结婚,而男方又没有子女,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该条例的首倡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今天也致电本报记者,表示“有话要说”。

  张满良说,此事已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质疑的。但人们提出的那些问题其实都可以解决。第一,知情权及抚养、赡养问题。孩子到底有无知情权?对此,国家卫生部早有规定,施行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术的,不能给予孩子知情权。男性捐献精子时,就要与相关方面签订协议,作为“生理父亲”,其既无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无要求孩子赡养的权利。现行法律所承认的‘父亲’,只有生父、养父、继父,也没有“生理父亲”。第二,二奶借机生子问题。“二奶”会不会在借助医学辅助技术手段时玩猫儿腻,指定要求接受其情人“捐献”的精子?对此,国家卫生部也有严格规定,必须采取‘双盲’措施,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将被何人所用,受孕者也不能知道所用精子来自何人,泄露便属违法。“二奶”也钻不了法律空子。

  “惟一值得考虑的是,孩子对父爱的要求与独身妈妈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孩子要求父爱合情合理,但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法定权利。如果禁止母亲生育,她的生育权就完全被剥夺了。况且,目前也存在单亲家庭。因此,不能籍此而否认这项条款。”张满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张满良告诉记者,目前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对此进行修改,现在,吉林方面尚未收到其反对意见。“谁是该条款的首倡者,可能是偶然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条会被提出来则是必然的。它总有一天会被提上立法日程,不过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记者还同时从吉林省计生委获知,目前已有两位欲作“独身妈妈”的女士打电话到该部门进行咨询,一为政府公务员,一为杂志社编辑,但仍无一人提出正式“生育申请”。有关人士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费用太高(一例人工授精术需1000多元,一例试管婴儿术需1.5至两万元人民币),同时,手术成功率只有20%-30%。(本报长春11月19日电)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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