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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31日 10:25 新浪科技 文/雁鸣 美国,硅谷 微软早几天在纽约推出了 Windows XP,据说不久这产品又要在中国上市。 法律界的高云先生提出了微软 Windows XP 中的“微软产品激活”(MPA,Microsoft Product Activation)功能违反中国法的问题。 我完全同意高云先生所做的分析,MPA 确实是不合法的。 微软可能会作下面的辩解: 一、微软已经在顾客购买产品之前把这种控制告诉了他们,他们同意才付钱的。 二、微软允许用户这一年内可以对电脑硬件进行四次改动或者升级,而不会把机器锁死(有文章说,微软作用这样的改动。)。 三、微软锁死的只是自己的产品。 当然,所有这些辩解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微软是倚仗着它对电脑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来销售产品,用户因为某种原因(比如说,在生意上要和别的公司沟通和交换文件),因此不得不购买它的产品,这并不等于授予它任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其次,这种 MPA 的产品锁死控制,本身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因而绝对不能附加在产品当中,无论微软对它做出了怎么样的修改。(考虑一下,许多用户有需要频繁地改变电脑的硬件设置;而且在许多场合下,或者在偏远的地方,简直就没有条件能够及时取得激活的密码。就算是有这种联络的条件,用户也绝不应当承受这样的负担。高云先生有远见地提醒大家,如果所有的软件公司都在他们的产品中加入“激活控制”,那将是消费者和社会商业秩序的恶梦。) 微软有强大的律师阵容,在美国玩弄各种法律手段,颇为得手。然而,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它就得服从主权国家的法律。 俗语说:“家有加法,国有国法”,不同的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以及国内消费者的权益,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微软要到别的国家做生意,就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比如说,美国在制定反垄断法及其进行有关的法律裁决的时候,偏重于从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受到损害来衡量,这也正是微软可以利用来辩解和实行时间拖延的东西。而欧洲则侧重于从保护平等竞争来考虑,因此,单单是因为公司过大而形成垄断,在欧洲就不能得到允许,这就是为什么微软有可能在欧洲遭受到与在美国不一样的裁判与惩罚。 (雁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