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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上海电信公共平台的协议 本协议有以下双方当事人于二00一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订 甲方: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 乙方:上海电信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 鉴于 甲方提出《关于联ISP旁路的函》的申请 乙方同意为甲方的“165”提供上海电信公共接入平台(后简称“旁路平台”)的接入 第一条接入号码 1.1 乙方按规定向甲方用户提供各种计算机互联网服务,乙方应甲方要求通过乙方旁路平台接入甲方的ISP。 1.2 “165”接入号专用于甲方计算机互联网的接入服务。 第二条中继方式 2.1接入由电话网络侧和数据网络侧两部分构成 2.1.1电话网络侧根据流量大小,各端局采用直接接入平台和端局经汇接后接入平台两种模式。 2.1.2数据网络侧通过光纤将高带宽的平台数据网络与甲方ISP连接 2.2端局到旁路平台采用话务负荷分担方式的双路由组织。 2.3接入点安放在乙方网络的传输汇聚点上。 2. 4乙方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甲方接入用户的主叫号码。 第三条信令方式 3.1甲方接入服务器与乙方旁路平台采用7号信令的方式进行连接 第四条相关费用 4.1甲方接入乙方旁路平台需租用端口。 4.2经双方协商每月租费为人民币128元/月/端口,租用1000端口。 4.3.1租用数量每月15日由乙方的下属机构统计后以书面形式交甲方。 4.3.2甲方的下属机构自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7 个工作日未答复,视为已认可。 4.3.3乙方的下属机构在收到甲方对端口的确认后开出帐单。 4.4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费用。 4.5因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的下属机构具体协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与ATM信网公司的接口地址;根据租用端口的数量提供相应的上网用户的ISP地址;计费服务器,认证服务器,域名服务器及网关、地址。 5.2甲方需提供支持155M ATM(155MPOS)接口和RFC1483R协议的接口路由器。 5.3甲方同意提供Radius格式的各类文件。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按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信部电[2000]27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屡行合同。 第九条期限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01年12月31日止。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条 通知 10.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 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电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任何一方对协调机构的决定有异议,可提交闸北区人民法院仲裁。应删除) 11.2 第十二条 附则 12.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2.2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3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市电信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iwg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