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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通状告小鱼易连等侵犯其三项软件著作权,

jackyhwei 发布于 2020-11-19 09:22 点击:次 
宝利通公司将被诉侵权软件与RPD3.3软件、RPM3.3软件进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软件在软件架构、网络传输协议、编程接口、呼叫会话模块、软件函数名称、软件代码等方面都大量抄袭了RPD3.3软件、
TAG: POLYCOM  小鱼  

 

原告宝利通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宝利通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连续30日在其各自网站www.zaijia.com、www.xylink.com首页显著位置、其各自官方微博与官方微信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宝利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就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四千万元;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就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万元;三被告就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万元,其中澹泊兄弟公司在人民币两千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宝利通公司是RealPresenceDesktopv3.3软件(简称RPD3.3软件)和RealPresenceMobilev3.3软件(简称RPM3.3软件)的著作权人。

宝利通公司发现,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共同开发制作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三款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并通过共同经营的网站www.xylink.com向公众提供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以及在线下销售预装有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软件的产品。澹泊兄弟公司为小鱼易连ME80机器的主要销售商。

宝利通公司将被诉侵权软件与RPD3.3软件、RPM3.3软件进行比对发现,被诉侵权软件在软件架构、网络传输协议、编程接口、呼叫会话模块、软件函数名称、软件代码等方面都大量抄袭了RPD3.3软件、RPM3.3软件。而且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的安全证书显示的颁发对象是宝利通公司,足见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的侵权恶意尤为明显。

同时,小鱼在家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袁文辉、小鱼易连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国曾分别为宝利通公司的全球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经理与高级研发总监。小鱼在家公司及小鱼易连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及公开媒体宣传中亦多次声称小鱼易连产品核心团队来自宝利通公司。

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共同开发制作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并提供下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宝利通公司对RPM3.3软件和RPD3.3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生产、销售小鱼易连ME80机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宝利通公司对RPD3.3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及发行权,澹泊兄弟公司销售小鱼易连ME80机器的行为,侵害了宝利通公司对RPD3.3软件享有的发行权。

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通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获得融资超过三亿元人民币,仅2016年一年的销售额已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终端售价高达44800元人民币,获利巨大。同时,宝利通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37,957.22元。

在庭审过程中,宝利通公司明确,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对应的版本号是2.15.2-29323;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对应的版本号是2.14.0.29410;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对应的版本号是1.0.1.25901。

被告小鱼在家公司答辩称:

小鱼在家公司并未参与开发制作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亦未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软件。其余答辩意见与小鱼易连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综上,宝利通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小鱼易连公司答辩称:

第一,用于界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的事实依据为目标代码或者与目标代码相对应的源代码,源代码的范围不应超出与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的代码范围。宝利通公司提供光盘所载源代码并非著作权登记版本,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光盘所载源代码超出RPD3.3软件和RPM3.3软件的目标代码范围。唯有经鉴定机构验证且确定与RPD3.3软件和RPM3.3软件的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的相关源代码才能被视为宝利通公司可主张权利的源代码。

第二,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宝利通公司两款软件的代码与三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均不具有同一性,既不相同也不实质性相似。宝利通公司就鉴定意见所提异议不具有法律或科学依据,均不能成立。

第三,宝利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兴国、袁文辉及阴军岗具有接触其软件代码的可能性。宝利通公司声称前述人员曾在宝利通公司任职以及个别人员于宝利通公司任职期间与在小鱼在家公司任职期间重合,与客观事实不符。宝利通公司所称的“安全证书”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的公钥证书,宝利通公司主张该证书是颁发给宝利通公司的,既与客观技术事实不符,亦与其在案证据相矛盾。

第四,即使认定侵权成立,宝利通公司关于赔偿数额、消除影响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均为免费提供,不存在获利,融资金额不等于收益,宝利通公司亦未证明融资金额、经营规模与被诉侵权软件之间的关联。

宝利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其产生了何种不利影响。宝利通公司提供了大量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属于合理支出。综上,宝利通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澹泊兄弟公司答辩称:

同意小鱼易连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澹泊兄弟公司仅为经销商,所销售的小鱼易连ME80机器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故宝利通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宝利通公司针对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ME80机器端提出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三被告无需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小鱼在家公司与小鱼易连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宝利通公司对RPM3.3软件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的行为。

此外,小鱼易连公司还实施了侵害宝利通公司对RPM3.3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宝利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其明确以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并主张如不能获得支持,申请适用裁量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币一亿元,其中: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就涉及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四千万元;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就涉及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万元;三被告就涉及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万元。宝利通公司用于计算赔偿数额的主要量化依据为:第一,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通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获得融资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第二,仅2016年一年的销售额已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终端售价高达人民币44800元。

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及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的侵权行为成立,宝利通公司基于另外两款软件所提出的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融资与侵权违法所得明显属于不同的概念,是否获得融资以及融资规模大小与侵权违法所得之间不具备必然联系,无法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但上述证据可以从一定层面反映企业的规模和相关业务的发展程度,可以作为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

第三,在案证据显示,小鱼易连公司生产、销售包括ME80机器在内的多个系列的终端产品,但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属于一款免费下载的软件,不存在销售该软件的行为,与小鱼易连公司宣称的销售额无明显关联性。

宝利通公司所主张的裁量性赔偿是指超出法定赔偿限额确定赔偿额的一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其本质还需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且宝利通公司对于赔偿数额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五十万元法定赔偿数额,故宝利通公司关于在法定赔偿上限适用裁量性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予以酌情确定:第一,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的企业规模和相关业务发展程度;第二,双方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的代码数量、在相应库文件所占比例及软件整体的比重范畴、涉及的功能以及所述功能在相关软件中的重要程度;第三,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的部分核心管理人员来自于宝利通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明知RPM3.3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

关于合理开支,本案实际涉及三个法律关系的举证与认定问题,即:

 

  • 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是否使用RPM3.3软件的代码并构成侵权;

  • 小鱼易连Windows客户端是否使用RPD3.3软件的代码并构成侵权;

  • 小鱼易连ME80机器端是否使用RPD3.3软件的代码并构成侵权。

 


宝利通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诉讼开支系为证明上述三个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但是本院审理后认定仅小鱼易连Android客户端使用了RPM3.3软件的代码并构成侵权,小鱼易连公司、小鱼在家公司仅需对此部分的诉讼开支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三个法律关系既存在共性问题,又存在明显差异,宝利通公司所支付的费用无法与上述三个法律关系精确对应、区分。本院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为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小鱼在家公司和小鱼易连公司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小鱼易连公司和小鱼在家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在其各自官方网站首页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对于宝利通公司所主张的其他致歉方式不再支持。

宝利通公司还主张小鱼易连公司、小鱼在家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消除影响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因侵权行为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受损的情形。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宝利通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了损害。即使存在商誉受损的情况,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亦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小鱼在家公司、小鱼易连公司无需再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本院对于宝利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宝利通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其官方网站(网址分别为www.zaijia.com、www.xylink.com)的首页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宝利通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宝利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三十万元与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宝利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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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云头条 作者:云头条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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